关于浙江省发布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通告的提醒

2019-05-21 11:32:24

   经省政府同意,浙江省生态环境厅、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、浙江省公安厅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下发《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》(浙环发〔2019〕12号)。通告规定,浙江省将从2019年7月1日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(简称“国六标准”)。现将通告转发如下,请相关人员及时关注。

 

链接:http://www.zj.gov.cn/art/2019/5/20/art_1553523_29617.html?from=groupmessage&isappinstalled=0

 

 

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公室

2019年5月21

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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