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有效期内使用增量指标的温馨提示
2014-10-27 14:34:33
根据《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》(杭政办〔2014〕7号)第44条规定,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。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(如5月27日首次小客车增量指标摇号取得本市指标的,应在11月27日前使用指标)。逾期未使用的,视为放弃指标。 申请人若以摇号方式取得指标逾期未使用的,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,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。请相关申请人在指标有效期之内使用指标。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公室 2014年10月27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