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补办小客车购车事实公证的通知

2014-05-27 16:37:21

 根据《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》的要求,我市公证机构对在2014年3月26日零时之前购买的小客车,在2014年4月7日17时前,办理了购车事实公证。但由于部分购车人员,因出国、留学、出差、生病等原因,本人未能在节点之前前往公证处办理购车事实公证。经调控办研究,决定从2014年5月28日起,对该部分人员补办小客车购车事实公证,现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:

一、公证时间

2014年5月28日至2014年6月4日,工作日工作时间,上午8:30-11:30,下午14:00-17:00。

二、公证地点

1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:延安路499号科协大楼;

2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:体育场路538号金祝大厦;

3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:清泰街348号雪峰大厦;

4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:湖墅南路185号;

5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:滨江区江南大道480号滨海大厦六楼 ;

6、杭州市湘湖公证处:萧山区金城路185号商会大厦B座4楼;

7、杭州市禹航公证处:余杭区南苑街道政法街7号;

8、富阳市公证处:富阳市富春街道春秋北路27号;

9、临安市公证处:临安市锦城街道忆江南家园23幢17号;

10、建德市公证处: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1号;

11、桐庐县公证处:桐庐县江南新区白云源路中艺锦绣大厦10楼;

12、淳安县公证处: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183号供销大厦10楼。

三、公证范围

2014年3月26日零时前已与汽车销售经营商(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商)签订车辆销售合同(二手车买卖合同),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(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)的单位和个人,可以申请办理购车事实公证。

2014年3月26日零时前已与汽车销售经营商(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商)签订车辆销售合同(二手车买卖合同),取得定金交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,不在本次补办公证范围之内。

四、申请购车公证所需材料

1、个人申请公证

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、户口簿(非杭州籍户口的须提供暂住证或居住证)、车辆销售合同(二手车买卖合同)、车辆销售统一发票(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)的原件和复印件。个人办理相关业务,必须由车主本人自行前往办理,不能由他人代办。

2、法人申请公证

需要提供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、车辆销售合同(二手车买卖合同)、车辆销售统一发票(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)的原件和复印件。法人办理相关业务,可由代办人申办,并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证明、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。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公室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14年5月27日

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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